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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26民初16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湖南省XX路桥建筑有限公司诉林X劳动争议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省XXXX建筑有限公司,林X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626民初1610号原告湖南省XXXX建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余冬根,平江县启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钟跃龙,平江县启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特别授权。被告林X,男委托代理人曹X明,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X青,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湖南省XXXX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林X劳动争议纠纷一案。2016年8月31日,本院依法由审判员胡灵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及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平江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确认原、被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2016)第16号仲裁裁决书,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平江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平劳仲裁(2016)第16号仲裁裁决书,确认原、被告之间不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被告身份信息,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的事实;2、平劳仲裁字(2016)第16号仲裁裁决书,证明无法从仲裁裁决书中查找支持仲裁结果依据的事实;3、中标通知书,证明原告中标XXXX等XX条公路安保工程施工工程的事实。被告辩称:平劳仲裁字(2016)第16号仲裁裁决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支持被告的仲裁请求。被告向法院提交证据:1、仲裁庭审笔录,证明被告在原告承建的平江县农村公路安保工程施工过程中受伤的事实;2、陈XX、林X证人证言,证明原告将农村公路安保工程非法转包吴某、钟XX,被告由钟XX雇请并在施工过程中受伤的事实。经本院审查,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3,被告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但是认为证据2不能达到原告的证明目的。本院认为,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3三性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但是原告已在法定期限内起诉,原告提供证据2即仲裁裁决不再发生法律效力。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原告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对其形式的真实系予以采信,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但对其内容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一致的部分予以采信,不相符的部分不予采信。对被告提供的证据2,原告有异议,认为证人证言前后矛盾,证人林X与被告具有利害关系,不能达到被告的证明目的。本院认为,证人陈XX、林X出庭接受庭审的质证,对其证言的真实性予以采信,但是从证言的内容并不能达到被告的证明目的。根据已采信的有效证据,结合开庭审理情况,查明本案事实如下:2015年12月14日,原告湖南省XXXX建筑有限公司中标XXXX等XX条公路安保工程施工工程。2015年12月27日,被告、唐X、陈XX、李XX、钟XX从钟XX处以7.5元/米的价格承包平江县三市镇尧唐村段农村公路安保护栏安装工程(该项工程隶属X007等18条公路安保工程范围),并从钟XX处结算工资。具体分工、上班时间、工作量、由五人内部协商和安排,。大概从事3天左右,被告在工地上做事时,被正在施工的打桩机链条绞伤左脚。出院后,被告向平江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2016年7月11日,平江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平劳仲裁字(2016)第16号,确认原、被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原告湖南省XXXX建筑有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2016年8月5日,向本院起诉,请求确认原被告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本院认为,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的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指挥与被指挥一种比较稳定、持续性的隶属关系,具有依附性。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平江县三市镇尧唐村段农村公路安保护栏安装工程属于原告中标范围,林X在平江县三市镇尧唐村段农做事并受伤。但是:1、被告林X作为承包人之一,是以7.5元/米的价格承包平江X三市镇尧唐村段农村公路安保护栏安装工程,并不是由原告或分包项目承包人雇请。林X并不隶属原告,对原告没有依附性;2、林X等内部人员的分工,工作量、上下班时间、请假等各项常务性事项均由内部负责,原告或分包项目承包人不参与管理,也不常到工地视察;故此原告与被告之间并未形成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综上所述,原、被告之间不具备事实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原告主张原被告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请求,本院不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湖南省XXXX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林X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本案免交诉讼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灵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芙蓉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二款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