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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1执41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孙瑀含等婚姻家庭、继承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瑀含,孙胜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1执4148号申请执行人孙瑀含,女,2003年12月24日出生。法定代理人张会英(原告之母),女,1977年1月27日出生,无业。被执行人孙胜旗,男,1966年6月2日出生。原告孙瑀含诉被告孙胜旗抚养费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4)东少民初字第67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孙瑀含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给付抚养费264000及相应的利息,案件受理费3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了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无房屋登记,无股权登记,无银行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东少民初字第67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文清审判员  崔永红审判员  郭海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鑫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