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刑更65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张素连故意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素连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刑更6523号罪犯张素连,女,1946年12月25日出生于福建省南靖县,汉族,文盲,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十分监区服刑,系老年犯。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21日作出(2006)漳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素连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16日作出(2007)闽刑复字第15号刑事裁定,核准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漳刑初字第67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张素连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3日作出(2009)闽刑执字第557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2年3月8日作出(2012)闽刑执字第133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7日以(2014)榕刑执字第410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于2016年10月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素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素连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张素连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张素连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素连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2年3月8日起至2029年3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 晴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赵一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唐丽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