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龙民初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告徐志文诉被告于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志文,于杰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龙民初字第381号原告:徐志文,女,196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斋,山东岳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杰,女,196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逄淳,山东精诚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志文诉被告于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志文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于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志文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志文撤回对被告于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志文承担。审 判 长 孙怀玉人民陪审员 王风范人民陪审员 刘明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迟秉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