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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龙民初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告徐志文诉被告于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志文,于杰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龙民初字第381号原告:徐志文,女,196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斋,山东岳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杰,女,196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逄淳,山东精诚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志文诉被告于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志文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于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志文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志文撤回对被告于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志文承担。审 判 长  孙怀玉人民陪审员  王风范人民陪审员  刘明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迟秉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