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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81民初12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平市支行高恒江信用卡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平市支行,高恒江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兴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81民初121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平市支行。法定代表人王小平,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宁伟明,陕西普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恒江,男,汉族,本院在审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平市支行高恒江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平市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平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3元全额退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平市支行撤回起诉。审判长  刘宝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