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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4民初47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王文礼、张文荣等与上海逸宏物流有限公司、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礼,张文荣,卢德芳,王培培,李影,王某,上海逸宏物流有限公司,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324民初4735号原告:王文礼,男,194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安徽省蒙城县,系死者王怀效之父。原告:张文荣,女,194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安徽省蒙城县,系死者王怀效之母。原告:卢德芳,女,196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安徽省蒙城县,系死者王怀效之妻。原告:王培培,女,199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安徽省蒙城县,系死者王怀效之女。原告:李影,女,1990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安徽省蒙城县,系死者王举之妻。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张崇练,泗洪县泗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上海逸宏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川安路79号,组织机构代码:67265049-5。法定代表人:李伟,公司总经理。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969号17层,组织机构代码:66777572-8。负责人:冉勇,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诺,上海松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文礼、张文荣、卢德芳、王培培、李影、王某诉被告上海逸宏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逸宏公司)、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安诚保险上海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培培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崇练、被告安诚保险上海公司委托代理人刘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逸宏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文礼、张文荣、卢德芳、王培培、李影、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684510.58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2日,李影驾驶皖S×××××重型厢式货车沿苏1**线行驶时,因遇情况处置不当,撞到前方由张某某驾驶的发生事故的沪D×××××重型半挂牵引车/沪H29**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登记所有人为逸宏公司),造成乘坐皖S×××××重型厢式货车的王举、王怀效当场死亡,李影受伤;李影承担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某承担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王举、王怀效无责任。被告逸宏公司辩称:对事故发生的事实及责任认定均无异议;张某某是我公司的驾驶员,事故发生时是在履行职务;原告要求的精神抚慰金数额过高。被告安诚保险上海公司辩称:对事故发生及责任划分无异议;张某某驾驶的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以及商业三者险(1000000.00元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原告主张的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应该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与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王怀效临时居住证及房屋租赁协议书相互印证,可以证明王怀效事故发生前在浙江省文成县某某镇居住务工的事实;文城县某某学校出具的证明、王某的学籍卡、学生基本信息、转学审批表及文城县某某学校、文成县某某幼儿园的收款收据相互印证,可以证明王某在浙江省文成县生活、学习的事实。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5月2日16时55分,李影驾驶皖S×××××重型厢式货车沿苏1**线由南向北行驶至171km+410m处,因遇情况处置不当,撞到前方由张某某驾驶的发生事故的沪D×××××重型半挂牵引车/沪H29**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造成乘坐皖S×××××重型厢式货车的王举(1985年4月27日出生)、王怀效(1964年2月7日出生)当场死亡,李影受伤,两车损坏。经泗洪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处理认定,李影承担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某承担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王举、王怀效无责任。皖S×××××重型厢式货车的登记所有人是涡阳县远方物流有限公司,实际所有人为李影。沪D×××××重型半挂牵引车/沪H29**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的登记所有人为逸宏公司,张某某为该公司驾驶员,该车辆在安诚保险上海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1000000.00元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后,李影被送往泗洪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45天,支付医药费165521.01元;经价格鉴证,李影车辆的部件损失为54490元;李影支付了施救费2200元、鉴证费2500元。王怀效自2011年起在浙江省文成县某某镇居住务工,曾办理过临时居住证(有效期限2013年5月17日至2015年5月17日);王某学前教育就读于浙江省文成县某某幼儿园,小学就读于浙江省文城县某某学校。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应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根据保险合同按责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侵权人按责承担。本案中,李影、张某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张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故安诚保险上海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承担30%的赔偿责任。王怀效在事故发生前已在城镇居住生活满一年,可以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王举在同一起交通事故中死亡,应该以相同数额即城镇居民标准确定死亡赔偿金。原告没有证据证明王举生前在城镇居住生活,故王某的抚养费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原告按照农村居民标准主张王文礼、张文荣的生活费、王某的抚养费主张11年,本院予以准许。原告自愿将交强险中110000元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分配给王怀效及王举各50000元、李影10000元,并要求精神抚慰金优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本院均予以准许。故被告安诚保险上海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应承担王怀效、王举死亡及李影受伤及车损的赔偿数额分别为282408.23元、295162.40元、74403.30元,合计651973.93元(详见附录二:赔偿清单)。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王文礼、张文荣、卢德芳、王培培、李影、王某经济损失651973.93元,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62元,由被告上海逸宏物流有限公司负担3500元、原告王文礼、张文荣、卢德芳、王培培、李影、王某负担162元;保全费1020元、鉴证费2500元,均由被告上海逸宏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662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账号:46×××80,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审 判 长  胡 坤人民陪审员  乔家胜人民陪审员  王 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符倩男附录一:本案证据目录1、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事故发生的事实及责任划分;2、沪D×××××重型半挂牵引车/沪H29**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辆信息复印件,证明该车辆的所有人系逸宏公司;3、交强险保单复印件和商业险保单复印件,证明逸宏公司所有的车辆在安诚保险上海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情况;4、出生医学证明、户籍证明,证明王某系王举、李影的婚生子以及王怀效与王举系父子关系;5、蒙城县许疃镇王老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明王举曾用名王军;6、蒙城县公安局许疃派出所与蒙城县许疃镇王老村村民委员会共同出具的证明3份,证实原告的诉讼主体适合、与本案死者系亲属关系;7、王举、王怀效的火化证明复印件及死亡证明,证明王举和王怀效在交通事故中死亡的事实;8、王怀效临时居住证及房屋租赁协议书,证明王怀效事故发生前在浙江省文成县大峃镇居住务工的事实;9、文城县育英学校出具的证明、王某的学籍卡、学生基本信息、转学审批表及文城县育英学校、文成县佳艺幼儿园的收款收据,证明王某随父母亲王举、李影在浙江省文成县生活、学习的事实;10、涡阳县远方物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出具的证明、汽车挂靠服务协议,证明李影是皖S×××××重型厢式货车的实际所有人;11、泗洪县价格认证中心的鉴定结论书、蒙城县慧诚汽修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及维修清单,证明李影的车辆维修费用为54490元;12、李影在泗洪县人民医院的病例、出院记录、医药费票据、费用清单,证明原告李影住院治疗、支付医药费的情况;13、保全费发票、施救费发票、鉴定费发票、证明原告支付相关费用的事实。附录二:本案赔偿清单王怀效:1、丧葬费30891.5元;2、死亡赔偿金20×37173=743460元;3、被抚养人生活费28342.6元;王文礼5×12883/5=12883元、张文荣6×12883/5=15459.6元4、亲属处理丧葬事宜的误工、交通费2000元;5、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以上1-4小计804694.10元。安诚保险上海公司应赔偿50000+(804694.10-30000)×30%=282408.23元。王举:丧葬费30891.5元;2、死亡赔偿金20×37173=743460元;3、被抚养人(王某)生活费11×12883/2=70856.50元;4、亲属处理丧葬事宜的误工、交通费2000元;5、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以上1-4小计847208元。安诚保险上海公司应赔偿50000+(847208-30000)×30%=295162.40元。李影:医药费165521.01元、车损54490元,小计220011.01元。安诚保险上海公司应赔偿12000+(220011.01-12000)×30%=74403.30元。附录三: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的,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十七条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些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8页/共9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