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栗法执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肖利军、曾申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利军,曾申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栗法执字第159号申请执行人肖利军,女,196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萍乡市。被执行人曾申茶,男,197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萍乡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利军与被执行人曾申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对被执行人曾申茶的车辆、房产、土地、银行存款等财产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谢启明审 判 员 陈宏林审 判 员 李金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吕 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