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4民初59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合肥天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徐义勇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天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徐义勇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4民初5940号原告:合肥天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二里街北楼612室,组织机构代码77739567-0。法定代表人:龚昊,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XX,安徽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义勇,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天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徐义勇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天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合肥天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天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合肥天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占 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时丁玲本裁定书所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