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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02刑初字3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黄炳剑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炳剑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902刑初字380号公诉机关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炳剑,男,1972年9月4日出生,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所地茂名市茂南区。曾因向他人提供毒品和吸毒行为于2014年6月28日被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合并处以行政拘留二十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3月1日被羁押,同年3月2日被刑事拘留,因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于同日被监视居住,同年9月19日被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0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以茂南检公诉刑诉(2016)3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炳剑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蔡林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炳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1日13时许,吸毒人员吴某2前往被告人黄炳剑位于茂名市茂南区镇盛镇第八中学后面平房屋的家中,半小时后吸毒人员吴某1和吴某3也来到,后被告人黄炳剑提供毒品冰毒和自制吸毒矿泉水瓶水烟筒,容留吴某1、吴某2、吴某3在房间内吸毒。当天14时许,民警抓获犯罪嫌疑人黄炳剑、吴某1、吴某2和吴某3四人,查获两个自制水烟筒和一卷锡纸。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炳剑无视国法,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炳剑对公诉机关之指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1日13时许,吸毒人员吴某2去到被告人黄炳剑位于茂名市茂南区镇盛镇第八中学后面平房的家中,半小时后吸毒人员吴某1和吴某3也来到。随后,被告人黄炳剑取出毒品冰毒和自制吸毒工具矿泉水瓶水烟筒吸食毒品,然后吴某1、吴某2、吴某3也轮流在房间内吸食了毒品。当天14时许,公安民警在该房屋内查获了黄炳剑、吴某1、吴某2和吴某3,当场缴获吸毒工具自制水烟筒2个和锡纸1卷(现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保管,未随案移送)。上述犯罪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一、书证、物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的来由。2、抓获经过,证实黄炳剑归案的情况。3、指认照片,证实黄炳剑、吴某2、吴某3、吴某1分别对案发现场和吸毒工具进行了指认。4、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证实公安机关现场缴获了吸毒工具自制水烟筒2个、锡纸1卷。5、黄炳剑的户籍登记信息查询表,证实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6、行政处罚决定书四份,证实黄炳剑、吴某2、吴某3、吴某1因吸毒行为被行政处罚的情况。7、暂不收押通知书、监视居住决定书、黄炳剑的病历资料,证实黄炳剑因患病暂不被收押的情况。8、嫌疑人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黄炳剑曾因提供毒品给他人和吸毒行为被行政处罚。9、茂名市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证实黄炳剑现患病的情况。二、证人证言和辨认笔录1、证人吴某2的证言。证实2016年3月1日13时许,其去到黄炳剑位于镇盛镇第八中学后面的一间平房内。大约半小时后,吴某1和吴某3也来到了。大家一起进到屋内左边第二间房间后,黄炳剑就拿出了一些冰毒及自制的矿泉水瓶烟筒并放置在房间的一张桌面上,然后大家就轮流吸食了毒品冰毒。14时许,派出所民警来到现场将其四人查获。2、证人吴某3、吴某1的证言。其二人证明的内容与吴某2的证言一致。3、吴某2、吴某3、吴某1的辨认笔录,证实其三人均辨认出黄炳剑就是容留其三人吸毒的嫌疑人。三、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黄炳剑的供述。证实2016年3月1日13时许,吴某2来到其位于茂名市镇盛镇第八中学后面的平房内,大概聊了半小时左右,吴某3和吴某1也来到了。大家进到屋内左边第二间房间里后,其就拿出冰毒、锡纸及用矿泉水瓶自制的水烟筒,将冰毒放置在锡纸上进行烫烤后,再用矿泉水瓶烟筒进行吸食。其吸食完后,吴某2、吴某3、吴某1也轮流用矿泉水瓶吸食冰毒。14时许,派出所的民警过来将其四人一起查获了。四、鉴定意见现场检测报告书四份,证实黄炳剑、吴某2、吴某3、吴某1的尿检结果均呈冰毒阳性。五、勘验、检查笔录1、现场勘验笔录,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2、检查笔录二份,证实公安机关从黄炳剑住处缴获吸毒工具。上述证据除书证、物证部分第9项证据由被告人黄炳剑提供外,其余证据均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为有效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炳剑无视国家法律,一次为多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黄炳剑归案后能够坦白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黄炳剑是初犯、偶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炳剑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即2016年3月1日至2016年3月2日的羁押日期折抵刑期四日。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上缴国库。)二、吸毒工具自制水烟筒二个和锡纸一卷,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志强人民陪审员  冯永健人民陪审员  陈广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丹附本案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二)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三)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向他人贩卖毒品后又容留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向其贩卖毒品,符合前款规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定罪条件的,以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容留近亲属吸食、注射毒品,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