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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民辖终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齐齐哈尔六和威望饲料有限公司与王秀梅、王庆国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齐齐哈尔六和威望饲料有限公司,王秀梅,王庆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民辖终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齐齐哈尔六和威望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法定代表人:姜树财,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秀梅,女,195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庆国,男,1985年10月1日出生,民族不详,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上诉人齐齐哈尔六和威望饲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合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2016)内0784民初47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六合公司上诉称,该案事实为王庆国帮助王秀梅赊购饲料,案件借款事实是否存在也不得而知,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有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该案移送六合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王秀梅未作答辩。王庆国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王秀梅向原审法院提起民间借贷纠纷之诉,在审理本案管辖权异议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供合同履行地的相关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王秀梅要求王庆国、六合公司返还借款及承担违约金,属于接受货币一方,王秀梅向其住所地的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纠纷之诉符合法律规定,至于借款事实是否存在属于案件实体审理中的问题,并非本案审查内容,亦不影响本案管辖权的认定,原审法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六合公司对本案管辖权异议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传湖审 判 员  薛忠卫代理审判员  刘 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娜 娜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