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11民初18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安徽省金正塑业有限公司与安徽神舟食品乳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金正塑业有限公司,安徽神舟食品乳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311民初1882号原告:安徽省金正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黄晓路,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安荣,公司员工。被告:安徽神舟食品乳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法定代表人:王健,公司董事长。原告安徽省金正塑业有限公司(简称金正塑业公司)诉被告安徽神舟食品乳业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神舟乳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正塑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黄晓路、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安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神舟乳业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金正塑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神舟乳业公司给付所欠货款105353元,并给付因拖欠货款而产生的违约金4845元(从2016年6月14日起至2016年9月5日按日万分之五计算)。事实和理由:从2016年4月开始,金正塑业公司为神舟乳业公司加工定做冷饮塑托,并于2016年5月5日签订合同1份。2016年7月21双方经过对账,确认神舟乳业公司欠货款125353元,7月24日其付款20000元,欠款105353元。神舟乳业公司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4月开始,金正塑业公司为神舟乳业公司加工定做冷饮塑托。双方于2016年5月5日签订合同1份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其中付款时间为次批订单发货前结清上批货款;逾期付款的按所欠金额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2016年7月21日双方经结算确认共欠货款125353元,最后供货时期为5月14日、供货金额为35970元。后神舟乳业公司于7月24日付款20000元,余款再未支付。上述事实有双方签订的合同、对账单予以印证。本院认为:神舟乳业公司尚欠金正塑业公司货款105353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双方签订的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成立并受法律保护,神舟乳业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故金正塑业公司要求其给付货款105353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至于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因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付款时间为次批订单发货前结清上批货款,而神舟乳业公司2016年5月14日欠的货款35970元无执行期限,故金正塑业公司要求从2016年6月14日计算违约金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本院认定从双方对账次日起双方合同终止后为应付款日,即从2016年7月22日计算至2016年9月5日,余款69383元自2016年6月14日起至9月5日止,违约金共计3741元,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神舟食品乳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给付原告安徽省金正塑业有限公司货款105353元、违约金3741元;二、驳回原告安徽省金正塑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4元,减半收取计1252元,由被告安徽神舟食品乳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薛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莉附:本判决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