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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民辖终5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王静与云南融科科技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云南融科科技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王静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民辖终5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融科科技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五华区学府路***号金鼎科技园内*号平台*幢*楼***号。法定代表人:王翔。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静,女,汉族,1977年10月1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上诉人云南融科科技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16)云0102民初41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云南融科科技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上诉称,因上诉人的住所地为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987号俊发中心12楼,本案应由盘龙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本案应由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王静未提交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合同纠纷,上诉人,即原审被告的工商登记地址在一审法院辖区,上诉人主张其住所地位于昆明市盘龙区,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本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被上诉人选择向一审法院起诉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虹审 判 员  万绍敏代理审判员  张丽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 助理  李湘云书 记 员  叶 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