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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刑终7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钱强妨害公务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钱强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刑终737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钱强,男,1987年12月16日出生于浙江省诸暨市,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诸暨市。2005年5月16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2006年2月1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9年7月8日因犯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被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5年2月12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5年3月1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6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逮捕。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审理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钱强犯妨害公务罪一案,于2016年9月9日作出(2016)浙0681刑初1122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钱强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原审被告人钱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钱强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钱强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钱强撤回上诉。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16)浙0681刑初112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俞湘静代理审判员  谢檬杰代理审判员  梁赛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高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