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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9刑更6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彭德云运输毒品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临沧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彭德云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9刑更640号罪犯彭德云,男,汉族,1967年9月27日出生于重庆市渝北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临沧监狱服刑。本院于2009年12月20日作出(2009)临中刑初字第4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德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9年7月9日起至2024年7月8日止),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被交付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经本院以(2011)、(2012)、(2014)、(2015)临中刑执字第834号、1045号、202号、384号刑事裁定,对其共减去有期徒刑三年零九个月(刑期至2020年10月8日止)。现刑罚执行机关临沧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9月28日以(2016)临狱减字第708号减刑建议书,对其提出减刑建议,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彭德云系残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2次。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病犯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彭德云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20年1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峰审判员 王 军审判员 杨宇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董丽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