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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12执3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樊明纲与谭军、喻一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明纲,谭军,喻一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12执3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樊明纲,男,汉族,1977年11月28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被执行人谭军,男,汉族,1977年11月16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被执行人喻一梅,女,汉族,1982年1月31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申请执行人樊明纲与被执行人魏荣辉、喻一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1月20日作出的(2015)新长民一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樊明纲于2016年05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谭军、喻一梅无银行存款,无房产、车辆、股权登记记录,被执行人魏荣辉、喻一梅至今仍欠申请人樊明纲款项50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魏荣辉、喻一梅无能力履行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112执31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禄审判员 宋江雄审判员 杨 宇二〇0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海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