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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5民初32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原告张丽珍与被告王海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珍,王海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5民初3279号原告:张丽珍,住双桥区。委托代理人:金霞,河北王树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海楠,住隆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丽珍与被告王海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丽珍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丽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80元,减半收取28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由德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鲁冠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