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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22执7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刘某珊与黄某鹤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珊,黄某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22执794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珊,女,现住梨树县。被执行人黄某鹤,男,现住梨树县。上列当事人继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0322民初6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该案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法院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对本院(2016)吉0322民初68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卞旭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