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22执7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刘某珊与黄某鹤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珊,黄某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22执794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珊,女,现住梨树县。被执行人黄某鹤,男,现住梨树县。上列当事人继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0322民初6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该案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法院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对本院(2016)吉0322民初68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卞旭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