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民辖终32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陈雷与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陈村店、广东恒力实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2016民辖终3256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恒力实业有限公司,陈雷,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陈村店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辖终32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恒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7235940625660。法定代表人:林庆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雷,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原审被告: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40101400053332。法定代表人:肖汉华。原审被告: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陈村店,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40681500005243。负责人:何红娟。上诉人广东恒力实业有限公司因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异议申请的(2016)粤0104民初822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上述案件。上诉人广东恒力实业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是产品责任纠纷,上诉人广东恒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阳江市阳东区,本案应由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产品责任纠纷,属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原审被告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广州市越秀区寺右新马路106号,在原审法院的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现被上诉人选择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沙向红审判员 肖逸思审判员 潘志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艳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