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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731民初11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李兴学与李兴进、李其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兴学,李兴进,李其兵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731民初1157号原告:李兴学,男,1971年11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惠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男,1999年11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惠水县。被告:李兴进,男,1982年10月14日生,汉族,个体户,住贵州省息烽县。被告:李其兵,男,1982年10月14日生,汉族,个体户,住贵州省安龙县。公民身份号码:(未提供)。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兴学诉被告李兴进、李其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李兴学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行为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兴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四百六十八元,减半收取二百三十四元,由原告李兴学承担。审判员 吴 颂 华二○二○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程丽(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