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115民初155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宇文义诉桐乡市蕊寒香菊业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宇文义,桐乡市蕊寒香菊业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5民初15560号原告:宇文义,男,1989年2月4日出生。被告:桐乡市蕊寒香菊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梧桐街道商业广场G幢110室。法定代表人:钟建明,执行董事。在审理原告宇文义诉被告桐乡市蕊寒香菊业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宇文义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刘虎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家禹-2--1-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