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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民初93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胶州市里岔镇人民政府与青岛胜利兄弟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胶州市里岔镇人民政府,青岛胜利兄弟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9350号原告胶州市里岔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胶州市里岔镇政府驻地。法定代表人张翠华,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徐会富,山东康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仁旭,山东康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胜利兄弟建筑有限公司,住胶州市广州南路。法定代表人贾宝松,该公司经理。原告胶州市里岔镇人民政府与被告青岛胜利兄弟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审理原告胶州市里岔镇人民政府与被告青岛胜利兄弟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胶州市里岔镇人民政府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胶州市里岔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胶州市里岔镇人民政府负担。审判员 赵 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汤振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