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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2民初21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郑岭与赤峰学院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岭,赤峰学院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 书(2016)内0402民初2113号原告:郑岭,男,1953年10月8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宝山,内蒙古蒙晟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赤峰学院,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法定代��人:雷德荣,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淑岚,内蒙古兴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惠元,内蒙古兴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郑岭与被告赤峰学院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郑岭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岭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邮寄费40元,合计9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郑岭负担。审判员  张仲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田佳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