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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5执17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贺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贺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5执1715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贺某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贺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5民初396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贺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赵某某借款5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贺某某向申请执行人赵某某偿还借款5000元,剩余部分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5民初396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周立军审判员  霍彩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全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