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5执17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贺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贺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5执1715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贺某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贺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5民初396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贺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赵某某借款5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贺某某向申请执行人赵某某偿还借款5000元,剩余部分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5民初396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周立军审判员 霍彩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全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