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6民初50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2-13
案件名称
王成军与王向阳、郭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军,王向阳,郭红霞,张喜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6民初5082号原告王成军,男,1967年2月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罗红军,河南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向阳,男,1973年1月5日生,汉族。被告郭红霞,女,1972年2月9日生,汉族。被告张喜双,男,1963年1月8日生,汉族。原告王成军诉被告王向阳、郭红霞、张喜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在举证期间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两份借据,第一份借据载明内容为:“今借到,王成军伍万元整:¥50000.00元,大刘营王向阳,2015.8月3日,保人,张喜双”。第二份借据载明内容为:“今借到,王成军叁万元整:¥30000.00元,五月份内给清,若不给清,情愿以轿车抵押,车牌号为予E8003Z,大刘营王向阳,王向阳,2016年3月4日,郭红雫”。原告王成军诉称:2015年8月3日,被告王向阳以在郑州承包工程给工人发工资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0元,约定月息2分,并由被告张喜双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2016年3月4日,被告王向阳、郭红霞(雫)又以在郑州承包工程给工人发工资为由,向原告借款30000元,约定月息2分。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无钱偿还为由推托。原告诉请判令三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8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自借款之日起至偿还完毕止)。经本院审查认为:本案原告王成军的诉请实际上包含两个民间借��基础法律关系,其一为原告与被告王向阳、张喜双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其二为原告与被告王向阳、张红霞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该两个法律关系种类相同,但并非共同诉讼的范畴,不宜尽行并案审理。在本院依法向原告释明后,原告拒绝撤回其中任何一个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成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退还原告王成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聂世辉审 判 员 郝田亮人民陪审员 徐国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振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