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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5民初8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杨卫东与贾李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卫东,贾李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15民初808号原告杨卫东,男,1954年6月5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被告贾李艳,女,1976年12月20日,汉族,干部,原告杨卫东与被告贾李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卫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贾李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卫东诉称,2012年2月,贾李艳以购房为由向其借款70000元,约定月利率1.5%,无约定借款期限。2013年8月,贾李艳再次向其借款4000元,未约定利息及借款期限。2014年9月,贾李艳向其支付借款利息5000元。2015年4月15日,其与贾李艳对全部借款本息进行汇总后,贾李艳向其出具104000元借条一张,约定月利率1.5%,2015年4月15日以前所有借据一律作废。2015年7月起向贾李艳催要借款未果,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贾李艳归还借款104000元,并从2015年4月15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至本金还清止,本案诉讼费由贾李艳承担。被告贾李艳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5日,贾李艳向杨卫东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杨卫东现金104000元,月息1分5厘,(2015年4月15日以前所有借据一律作废)。后杨卫东催款未果,现诉至法院,要求贾李艳归还借款104000元,并从2015年4月15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至本金还清止。审理中,因被告未到庭,致调解无法进行。上述事实,有借条、原告陈述等证据载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杨卫东与贾李艳民间借贷合法有效。原告杨卫东诉称,2015年4月15日,其与贾李艳对全部借款本息进行汇总后,贾李艳向其出具104000元借条一张,约定月利率1.5%。现杨卫东要求贾李艳归还借款104000元并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贾李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杨卫东借款104000元,并从2015年4月15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至生效判决确定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23元,由贾李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郝 剑人民陪审员  陈志民人民陪审员  韩小权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白 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