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12民初88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李克金与李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克金,李克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12民初8819号原告:李克金,男,194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诉讼委托代理人:李伟(系父子关系),男,198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被告:李克军,男,197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原告李克金诉被告李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李克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返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9865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李克年因做生意资金周转为由,于2005年10月27日借现金5万元,言明原告什么时候要被告什么时候给,有借条为证。经多次催讨,至今未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利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被告归还借款。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原告未能提供被告明确的住所等身份信息,且原告明确表示被告下落不明,不能向法院提供被告有效的送达地址,也拒绝缴纳公告费申请公告送达,对其起诉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克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70元,由本院退回原告李克金。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振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解 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