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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24执保2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鲍玉梅与李野、付家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鲍玉梅,李野,付家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124执保228号申请执行人鲍玉梅,男,1976年7月1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野,男,1969年8月30日生。被执行人付家林,男,1981年8月8日生。申请执行人鲍玉梅与被执行人李野、付家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孙吴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4日作出(2016)黑1124财保17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付家林名下轿车两辆,车牌号为黑N9****和黑NG****,查封李野名下轿车一辆,车牌号为黑N6****,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10月25日查封了付家林名下车牌号为黑N9****和黑NG****轿车两辆,查封李野名下车牌号为黑N6****轿车一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孙吴县人民法院(2016)黑1124财保170号民事裁定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伟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逢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