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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304民初10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乌海市民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贾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海市民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贾利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304民初1027号原告乌海市民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法定代表人周文平,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鞠秀香,系该公司经理。被告贾利,身份情况不详,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乌海市民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贾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乌海市民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乌海市民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乌海市民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已预交25元)。代理审判员  刘艳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晓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