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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民终21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东旭与被上诉人XX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东旭,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2民终21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东旭,男,1986年7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舒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才晓文,吉林才晓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男,198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舒兰市。上诉人李东旭因与被上诉人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2016)吉0283民初9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东旭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才晓文,被上诉人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东旭上诉请求:一、撤销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2016)吉0283民初940号民事判决;二、改判驳回XX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2015年1月8日,李东旭在XX经营的彩票站打黑彩输了4.2万元,2015年1月10日,应XX的要求李东旭为其出具了4.2万元的借条,但XX实际上未出借给李东旭4.2万元,双方之间不存在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XX辩称,李东旭所说的情况与实际不符,欠条是李东旭自己出具的,应当承担责任,请求维持原判。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2015年1月10日,李东旭向XX借款4.2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到期之后,XX多次向李东旭索要,李东旭总以没钱为由拒绝还款,故XX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李东旭给付借款人民币4.2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1月10日,李东旭向XX借款4.2万元,并出具借条一枚,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一年。该笔借款期满后,李东旭至今未偿还借款。一审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条第二款规定:“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李东旭主张4.2万元并非借款而是赌债,但并未举出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故对李东旭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XX与李东旭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李东旭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故XX要求李东旭偿还借款的主张,予以支持。判决:被告李东旭偿还原告XX借款本金人民币4.2万元,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付清。案件受理费425元,由被告李东旭负担。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李东旭提交了证人刘晓龙的出庭证言,证明李东旭在XX经营的彩票站玩黑彩,一共输了三次钱,前两次的已经还上了,第三次欠了4.2万元。当时刘晓龙与XX租的是一套房子,在XX那住,XX把李东旭叫到XX与刘晓龙住的家里,让李东旭先写个欠条好跟上家有个交代,当天没有写欠条。第二天李东旭又上家里来,XX就连哄带吓地让李东旭写了欠条。当时在场有四个人,分别是XX和XX的老婆陈灵玲,李东旭和刘晓龙。XX质证认为,李东旭是否玩过黑彩XX不知道,彩票站是XX的老婆陈灵玲经营的,4.2万元李东旭还过两千元,后来就没再还钱。XX也没有找过李东旭的家属闹过。因刘晓龙证明的欠条出具地点是在其与XX租的住房里,而李东旭在一审庭审中陈述欠条的出具地点是在彩票站,且李东旭在一审中说是打黑彩输了4.3万元,与刘晓龙陈述的4.2万元不符,故该证人证言本院不予采信。对李东旭提交的2015年6月24日舒兰市公安局作出的起诉意见书、2015年11月27日舒兰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舒刑初字第184号刑事判决书,因XX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李东旭提交的吉林省电脑福利彩票投注站代理销售协议,证明实际经营彩票站的是XX。XX质证认为,该份协议书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机主的名称是其岳父。因(2015)舒刑初字第184号刑事判决书中已认定XX的妻子陈灵玲经营的彩票站业主登记为陈玉喜,故本院对该证据所要证明的问题不予确认。通过各方当事人的陈述、答辩,以及对现有证据的审核、认定,对原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XX的妻子陈灵玲作为彩票站经营人在舒兰市一中对面经营通盈彩票站,经营非法彩票业务涉案金额达人民币1570755元,获得返点31202.04元。舒兰市人民法院(2015)舒刑初字第184号刑事判决书判决陈灵玲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1300元。舒兰一中对面通盈彩票站业主登记为陈玉喜。本院认为,XX诉请李东旭给付4.2万元借款的主张不应予以支持。理由如下:第一,现XX凭李东旭出具的借条一张提起本案诉讼,其还应进一步举证证明已实际交付给李东旭4.2万元款项,但是,XX仅凭自己的陈述欲证明其已给付李东旭4万元现金,另外2000元让李东旭到XX妻子处去取,但是该4.2万元是否已经实际给付,没有证据加以证明。第二,通过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为XX主张的借贷事实不符合常理。按照XX所述,李东旭当时是在XX妻子经营的彩票站打工,就李东旭的工作和工资水平而言,4.2万元款项属于较大额的借款,在其偿还能力极其有限的情况下,XX一次性向李东旭借款4.2万元,明显违背了民间借贷的交易习惯。第三,XX关于借款发生时间的陈述不稳定且不一致,结合其无法举证证明款项给付时间的事实,本院认为该借条的出具时间以及出具原因均不确定。第四,2016年3月7日,XX与陈灵玲向李东旭追要欠款,双方发生争执,李东旭受伤,后经派出所主持调解,XX、陈灵玲、李东旭达成和解,XX、陈灵玲共同赔偿李东旭4000元整。李东旭为XX、陈灵玲出具了收条。如果XX与李东旭系民间借贷关系,该4000元赔偿款理应从本案诉争的4.2万元借款中予以抵偿,现李东旭出具了收条应视为其收取了该赔偿款,可以认定该民间借贷事实实际并未发生。另,关于李东旭主张的其与XX之间的债务系赌债,因其没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故本院对其该项主张不予确认。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裁判结果错误,应予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2016)吉0283民初940号民事判决;二、驳回XX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4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50元,合计1275元,由被上诉人XX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高忠华代理审判员  王 东代理审判员  佟 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孙 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