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84民初48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高邮市东日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与江苏朗元光电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邮市东日电力器材有限公司,江苏朗元光电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84民初4823号原告:高邮市东日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文游南路88号。法定代表人:周国权,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俊,江苏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朗元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张正路1号。原告高邮市东日电力器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朗元光电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高邮市东日电力器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96162.73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铝材生产企业,被告因需要向原告购买。截止目前共欠原告货款96162.73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能给付。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原告所提供的被告江苏朗元光电有限公司的注册信息不详,致使本案未能向该被告送达应诉材料。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与原告作谈话笔录,要求原告补充提供被告江苏朗元光电有限公司的详细身份信息,原告陈述不能提供,致使本院对该被告主体是否存在无法作出认定,被告主体不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高邮市东日电力器材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徐澄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彦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