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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8民终17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韩英与任天宏、石忠、刘文俊、李辉、徐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英,任天宏,石忠,刘文俊,李辉,徐飞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8民终170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韩英(且末县迎宾宾馆业主),女,1966年10月7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任天宏,男,1992年4月23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忠,男,1986年2月7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文俊,男,1971年6月6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辉,男,1972年4月16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飞,男,1985年10月15日出生。上诉人韩英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且末县人民法院(2015)且民初字第15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查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且末县人民法院(2015)和哈民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且末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赵 爱 国审判员 杨 奇 志审判员 东格日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 娉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