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824执5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罗雪林申请执行重庆市华升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罗开富民间借贷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石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雪林,罗开富,重庆市华升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824执598号申请执行人:罗雪林,男,汉族,1979年3月30日生,住四川省石棉县。被执行人:罗开富,男,汉族,1964年12月21日生,住重庆市铜梁县。被执行人:重庆市华升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法定代表人:黄春雷,系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雪林与被执行人重庆市华升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罗开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绍荣审判员 邓显波审判员 彭雪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 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