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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824执5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罗雪林申请执行重庆市华升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罗开富民间借贷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石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雪林,罗开富,重庆市华升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824执598号申请执行人:罗雪林,男,汉族,1979年3月30日生,住四川省石棉县。被执行人:罗开富,男,汉族,1964年12月21日生,住重庆市铜梁县。被执行人:重庆市华升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法定代表人:黄春雷,系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雪林与被执行人重庆市华升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罗开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绍荣审判员  邓显波审判员  彭雪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 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