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328民初11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0
案件名称
朱月芳与卜兴军、卜兴文、卜兴年、卜秀琴、卜秀云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月芳,卜兴军,卜兴文,卜兴年,卜秀琴,卜秀云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328民初1162号原告:朱月芳,女,193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卜兴军,男,1960年7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卜兴文,男,196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卜兴年,男,197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卜秀琴,女,196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卜秀云,女,196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原告朱月芳与被告卜兴军、卜兴文、卜兴年、卜秀琴、卜秀云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朱月芳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月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月芳承担。代理审判员 俞天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田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