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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91刑初1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张严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严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391刑初170号公诉机关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严,男,汉族,1975年11月23日出生,户籍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现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8月22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洛开检诉刑诉(2016)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严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小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8月4日21时37分,被告人张严醉酒驾驶豫C×××××号大众牌小型轿车沿瀛洲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瀛洲路河洛路口处时被民警查获。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张严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40.1mg/100ml。被告人张严认罪,对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无异议。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说明、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被告人张严的供述、户籍证明、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信息查询结果、无违法犯罪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严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张严自愿认罪,如实供述,具有悔改表现,量刑时为从轻处罚情节。根据本案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席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