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723行初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谢晖等10人不予受理行政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0723行初16号起诉人谢辉等10人。2016年10月17日,本院收到谢辉等10人的起诉状,诉称:2000年,原告各自购得位于澧县澧阳镇解放北路东侧的澧县华鑫粮食购销有限公司临街综合楼商品房。2009年9月3日原告在没有房屋共有人书面同意签订的情形下,擅自与第三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请求确认《拆迁补偿协议》违法,并判令被告返还房产证国土使用权证。本院认为,起诉人谢辉等十户居民与被告澧县粮食局及第三人澧县祥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三方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不属于行政协议,故原告的起诉不属于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谢辉等10人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黄广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颜海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