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行申3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木法与惠安县公安局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木法,惠安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闽行申31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木法,男,195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惠安县公安局,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螺城镇北关街学园路18号。法定代表人林光辉,局长。再审申请人王木法因诉惠安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5行终1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王木法申请再审称,惠安县公安局作出的处罚决定没有充分的事实根据、理由;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违反法定程序且超越职权;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发���重审。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惠安县公安局提交的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的《训诫书》及《工作说明》、申请人王木法本人的陈述、证人的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可以证实申请人王木法于2014年12月29日到北京市中南海周边地区非正常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予以训诫,以及申请人王木法在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被申请人根据查明的事实认定申请人的行为已构成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并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原审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亦无不当。综上,王木法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木法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吴声鸣代理审判员 许秀珍代理审判员 赖峨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孔德南附本案适用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枉法裁判行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立案并及时通知各方当事人;不符合再审条件的,予以驳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