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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81民初14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原告冷水江市金鹰创投民间融资清退资产监管联合会诉被告桐乡市布拉曼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水江市金鹰创投民间融资清退资产监管联合会,桐乡市布拉曼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81民初1425号原告冷水江市金鹰创投民间融资清退资产监管联合会。委托代理人刘小华,湖南湘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娟娟,系工作人员。被告桐乡市布拉曼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冷水江市金鹰创投民间融资清退资产监管联合会诉被告桐乡市布拉曼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冷水江市金鹰创投民间融资清退资产监管联合会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冷水江市金鹰创投民间融资清退资产监管联合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冷水江市金鹰创投民间融资清退资产监管联合会撤回对被告桐乡市布拉曼服饰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80元,减半收取440元,由原告冷水江市金鹰创投民间融资清退资产监管联合会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蔡振华人民陪审员  刘瑞连人民陪审员  金世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