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赤壁执字第008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陈道志与龙立清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道志,龙立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赤壁执字第00854号申请执行人陈道志。被执行人龙立清。本院于2015年11月17日立案执行陈道志与龙立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龙立清应支付申请人陈道志借款30000元,经查实,现因被执行人龙立清下落不明,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鄂赤壁执字第0085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云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纯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