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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7刑更29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23

案件名称

蒋德富强奸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蒋德富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7刑更2925号罪犯蒋德富,男,1995年2月2日生,彝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北斗山监狱服刑。2015年1月28日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纳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认定蒋德富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两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5年1月27日起至2017年11月21日止)。2016年10月18日刑罚执行机关贵州省北斗山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蒋德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遵守法律法规及法律法规及监规,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在劳动中能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到课率达100%。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按规定搞好个人内务卫生和环境卫生。2015年6月至2016年5月考评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假释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蒋德富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法可以假释。对于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对该犯假释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蒋德富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7年11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浩审判员  林玲审判员  冉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肖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