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民终63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深圳博邦诚科技有限公司上诉北京淳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博邦诚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淳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民终63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博邦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建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斌,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淳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仕达,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佳益,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博邦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邦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淳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4民初110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博邦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罗斌于2016年10月19日签收了本院通过邮寄方式向上诉人博邦诚公司送达的开庭传票。2016年10月25日,博邦诚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博邦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七百元,减半收取三百五十元,由上诉人深圳博邦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常 洁审判员 魏应杰审判员 刘 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