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82民初62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叶锋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锋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2民初6292号原告靖江市震鑫房产信息服务部,住所地靖江市新西路6号。经营者周亚荣。委托代理人刘银川,江苏丁晓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锋。委托代理人李彩平。本院在审理原告靖江市震鑫房产信息服务部与被告叶锋为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靖江市震鑫房产信息服务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长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佳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