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24民初10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2016-998号爱佳供热与王琪—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清县爱佳供热有限公司,王琪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24民初1001号原告汪清县爱佳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汪清县锦佳花园小区10号楼门市二层。法定代表人高铜江,男,1964年5月1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袁晓莉,女,1974年6月16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员,现住址汪清县益佳花园6号楼5单元302室被告王琪,女,1982年8月27日生,汉族,现住址汪清县汪清镇益佳花园2号楼1号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清县爱佳供热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琪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王琪已将自家益佳花园小区2号楼1号门市2015-2016年度的热费支付完毕,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汪清县爱佳供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爱佳供热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 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徐跃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