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02民初40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吕永飞与王鑫、黄伟东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永飞,王鑫,黄伟东,蓝爱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102民初4042号原告:吕永飞,男,1967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被告:王鑫,男,198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被告:黄伟东,男,197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松阳县。被告:蓝爱娟,女,1977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原告吕永飞与被告王鑫、黄伟东、蓝爱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判令被告王鑫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5年12月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黄伟东、蓝爱娟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判令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吕永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鑫、黄伟东、蓝爱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本院认定:2015年7月4日,被告王鑫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人民币600000元,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于2016年1月3日前归还。被告黄伟东、蓝爱娟在借条上签字作担保,担保期限为两年。借款后,被告王鑫归还了借款本金300000元,并支付利息至2015年12月4日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吕永飞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5年12月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被告黄伟东、蓝爱娟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30元,由三被告负担;公告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跃飞人民陪审员 吕红英人民陪审员 吴伟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谢建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