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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04执8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莆田荔城商场与莆田市立翔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莆田市立翔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304执865号之一执行申请人: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莆田荔城商场,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镇海街道荔园南路1415号谊来印象(即谊来家园1-2号楼)一层。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05230563-1。负责人PatriceLucienGilbertGenet,营运总监。被执行人:莆田市立翔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华林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66927989-1。法定代表人陈顺荣,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莆田荔城商场与莆田市立翔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执行申请人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莆田荔城商场支付本金人民币124570元、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其三日内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莆田市立翔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莆田市立翔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5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许 翔执行员 刘国宾执行员 李亮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欧丽琼附本裁定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书,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含其分理处、营业所和储蓄所)、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金融机构)的存款,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的规定办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