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刑终2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池金富、赖月全、方钦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池某,赖某,方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刑终259号原公诉机关宁化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池某,男,1973年7月13日出生于福建省宁化县,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福建省宁化县。因涉嫌犯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6年4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化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赖某,男,1973年10月23日出生于福建省宁化县,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福建省宁化县。因涉嫌犯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6年3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化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方某,男,1980年11月1日出生于福建省闽侯县,汉族,无业,初中文化,住福建省闽侯县。因涉嫌犯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6年6月1日被取保候审。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审理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池某、赖某犯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原审被告人方某犯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一案,于2016年9月9日作出(2016)闽0424刑初93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池某犯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被告人赖某犯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三、被告人方某犯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四、继续追缴被告人赖某非法所得10,000元;五、被告人方某清退非法所得55,000元予以没收,由宁化县公安局森林分局上缴国库。上诉人池某不服,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池某以服从原审法院判决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池某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池某撤回上诉。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2016)闽0424刑初9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连财审判员 谢学斌审判员 林广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艳红附:本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