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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1民初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孙富强与钟超、孙雅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富强,钟超,孙雅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321民初26号原告:孙富强,男,住临沂市沂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巴全兴,山东同力兴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超,男,住滨州市邹平县。被告:孙雅雯,女,住临沂市沂南县。原告孙富强与被告孙雅雯、钟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富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巴全兴与被告孙雅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钟超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孙富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36万元及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孙雅雯系原告长女,2014年2月25日与被告钟超登记结婚。钟超长期购买原告经营的毛绒玩具毛线服装,至2014年12月8日,累计拖欠原告货款36万元,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付。孙雅雯承认孙富强主张的事实。钟超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被告钟超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抗辩、质证等权利,由此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审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孙雅雯系原告长女,与被告钟超于2014年2月25日在沂南县民政局登记结婚。二被告婚后共同经营毛绒玩具毛线服装生意,多次向原告购买毛绒玩具毛线服装产品,至2014年12月8日,累计欠原告货款36万元,被告钟超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本院认为,二被告向原告购买毛绒玩具毛线服装产品,结算后由被告钟超原告出具欠条,是对双方完成买卖行为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确认,欠原告货款36万元,应予偿还。原告要求被告偿付货款36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共同经营所负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双方未约定欠款应支付利息,也未约定还款时间,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利息,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孙雅雯、钟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孙富强货款36万元;二、驳回原告孙富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00元,由被告孙雅雯、钟超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家祥审 判 员  郑树元人民陪审员  王成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晓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