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刑终13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叶青丽非法行医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叶青丽
案由
非法行医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刑终1350号原公诉机关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叶青丽,女,1974年12月3日出生于江西省万年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万年县。因涉嫌犯非法行医罪于2016年7月2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逮捕。辩护人杨年春,福建醒狮律师事务所律师。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审理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叶青丽犯非法行医罪一案,于2016年9月14日作出(2016)闽0581刑初1229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叶青丽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便携式B超机一台、手机一部和医用超声耦合剂二瓶,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石狮市公安局依法处理;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二百元及被告人叶青丽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三百元,均予以没收,分别由扣押机关石狮市公安局及石狮市人民法院上缴国库。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叶青丽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叶青丽以服判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叶青丽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叶青丽撤回上诉。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2016)闽0581刑初122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家典审 判 员 陈春荣代理审判员 傅唤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庄惠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