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2134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深圳市尊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崧岚电子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管辖权异议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尊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松岚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21344-1号原告深圳市尊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唐宗萍。被告东莞市松岚电子有限公司,地址东莞市东坑镇。法定代表人储红兵。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尊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松岚电子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后,被告以其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在东莞市东坑镇为由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驳回原告的起诉或将本案移送至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经本院查明,本案属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首先,本案被告住所地位于东莞市东坑镇;其次,根据涉案《模具订购契约书》的相关约定,原告现请求被告返还六套模具及支付模具款,履行地位于东莞市东坑镇。综上,本案中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在东莞市东坑镇,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 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婷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