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702执6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刘锦海与郑建东、靳永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锦海,郑建东,靳永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02执686号申请执行人刘锦海,男,197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被执行人郑建东,男,198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被执行人靳永林,系郑建东妻子,女,197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刘锦海与被执行人郑建东、靳永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作出的(2016)冀0702民初8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所确定的期限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刘锦海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郑建东、靳永林的银行存款或收入19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万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