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行初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徐兆宏与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常德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行政复议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兆宏,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常德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07行初54号之一原告徐兆宏。被告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武陵镇临沅路60号。法定代表人朱金平,区长。委托代理人杨华,系常德市鼎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吴礼明,湖南云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常德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朗州路。法定代表人周德睿,市长。委托代理人曾晓红,系常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吴芳,系常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兆宏诉被告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常德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行政复议一案中,原告徐兆宏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本人与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已经达成征收补偿协议,诉讼目的已经达到为由,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兆宏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其撤回起诉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兆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兆宏负担。审判长 杨 晋审判员 杨名夏审判员 赵阳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 莺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